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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5民初1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春林与被告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林,李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5民初12496号原告:李春林,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玲,女,1982年5月1日生,汉族。原告李春林与被告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李春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春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乔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