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刑初89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暂住上海市金山区。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7〕8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小区门卫室外窃得被害人张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蒙牛牌黑谷谷粒早餐牛奶饮品一箱,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7元。2017年4月下旬至5月初期间某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小区门卫室外窃得被害人邵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烛山雪牌魔芋干一斤,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5.5元。2017年5月某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某某镇枫阳路某某弄某某小区门卫室内窃得被害人俞某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咸鸭蛋一箱,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3.9元。2017年5月1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吗欧某镇枫阳路某某弄某某小区门卫室内窃得被害人马某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明治牌雪吻巧克力一箱,购买价格为人民币534.94元。2017年5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至本区某某镇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小区门卫室内窃得被害人金某某快递包裹一个,内有苏泊尔牌电蒸锅一个,购买价格为人民币173.61元。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通过家属向本院退缴了全部涉案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某某、马某、张某某、俞某某、邵某某的陈述及交易记录截图,证人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及视听资料说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退缴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守华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