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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员高平与刘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高平,刘永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915号原告:员高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永岗,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员高平诉被告刘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员高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员高平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员高平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