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员高平与刘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员高平,刘永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2民初915号原告:员高平,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永岗,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员高平诉被告刘永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员高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员高平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员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员高平负担。审判员 何高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