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民初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武晓霞诉被告思喜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霞,思喜军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5民初1580号原告:武晓霞,女,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现住延安市。被告:思喜军,男,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晓霞诉被告思喜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故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武晓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蓉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