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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终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模德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孙模德,周文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终6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能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罗家碾大庆路68号帝殿大厦9楼。法定代表人:罗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钧,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模德,男,汉族,1969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四川省资中县陈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文现,男,汉族,1956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系周文现之子),住四川省资中县。上诉人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模德、周文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孙模德属于实际施工人,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系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5民初10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四川金纬电网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07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利芬审判员  吴 敏审判员  王 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阴 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