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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1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孙海臣与唐丙玉、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臣,唐丙玉,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1民初1405号原告孙海臣,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王成海,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丙玉,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张粉香,任总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负责人王晓文,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国强、王娜,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臣诉被告唐丙玉、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臣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海臣撤回对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海臣撤回对泰州城连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李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