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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石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张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石某某工资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某某的账户冻结(以解除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