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2民初1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石某某,邬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2民初190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邬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石某某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现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私下协商解决,原告张某某申请解除对被告石某某工资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石某某的账户冻结(以解除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