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3民初3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薛兴发与陈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兴发,陈志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3民初3729号原告:薛兴发,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漳浦县,被告:陈志艺,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原告薛兴发与被告陈志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薛兴发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薛兴发以拟与陈志艺进行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薛兴发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薛兴发负担。审判员 石瑞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丹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