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3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张伟与秦杏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秦杏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3841号原告:张伟,男,1979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告:秦杏芳,女,198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中路38号。负责人:乔柯岩,经理。张伟与秦杏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张伟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经协商达成和解,纠纷已解除,原告以此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审判员 扈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