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00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崔洪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00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徽江淮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内,组织机构代码:72850828-8。法定代表人:王志远,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市金世纪商品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开发区新世纪广场南150米。法定代表人:张沛,董事长。被执行人:崔洪超,男,1973年6月24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依据(2012)包民二初字第025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洪超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街××花园××室房屋。现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崔洪超名下位于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基隆中街577号万嘉花园A13栋604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盛 利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汪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阚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