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玉长、杨换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玉长,杨换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30执5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双江镇长征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MA4L1K45XP。负责人:张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娟,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杨玉长,男,1963年4月1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杨换连,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侗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玉长、杨换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玉长、杨换连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杨玉长、杨换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玉长、杨换连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9000元及利息(利息包括:①截止至2016年8月1日止尚欠的利息10485.75元;②2016年8月1日至本金清偿完毕止的利息,该部分利息利率以贷款利率9.3%基础上上浮50%予以计算,并减扣已经支付的利息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2元、执行费33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杨玉长、杨换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玉长、杨换连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10日,本院就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事宜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湖南通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陆奇波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