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5执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5执370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60年4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56年6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款15000元并支付改款自2008年3月13日至还款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按实际收取。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某暂时无能力履行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该案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5民初2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米晓梅审判员 马雪明审判员 赵秀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