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0刑更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执行变更案件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0刑更16号罪犯胡某某,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杨浦区。2016年11月30日,本院作出了(2016)沪0110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现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胡某某撤销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提出:2017年7月13日16时许,胡某某在本市杨浦区国伟路XXX号被查获有赌博违法行为,次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胡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于2017年7月13日16时许在本市杨浦区国伟路XXX号赌博被查获,次日因赌博违法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拘留三日。以上事实,有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提供的询问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矫正日常行为奖惩讨论记录、审批表,撤销缓刑建议书,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应予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施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沪0110刑初1046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胡某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胡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雯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人民陪审员  徐力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江彦鸿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