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执1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艾天真、桂志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天真,桂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1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艾天真,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委托代理人段街和,江西东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桂志华,男,1980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天真与被执行人桂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桂志华自动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终322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艾天真和被执行人桂志华经协商,同意将被执行人桂志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赣L×××××的桑塔纳车及车牌号为赣L×××××的福田牌车共计作价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艾天真以抵偿所欠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桂志华名下的车牌号为赣L×××××的桑塔纳车及车牌号为赣L×××××的福田牌车共计作价1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所欠债务10000元。上述二部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艾天真。二、申请执行人艾天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