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特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鲁孙土申请宣告秦兴琴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鲁孙土,秦兴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特69号申请人:鲁孙土,男,195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未来,江苏九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秦兴琴,女,1950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鲁孙土与被申请人秦兴琴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申请人鲁孙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鲁孙土撤回申请。审 判 员 许惠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 闯书 记 员 吴凤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