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丁明富与罗恩奎、艾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明富,罗恩奎,艾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1108号原告丁明富,男,汉族,1979年2月27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罗恩奎,男,汉族,云南省水富县人,住昭通市水富县。被告艾武,男,汉族,1984年11月20日生,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安岳县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原告丁明富诉被告罗恩奎、艾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因联系不到二被告本人,原告丁明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丁明富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明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6元,应减半收取278元,由原告丁明富承担。审判员 兰正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邦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