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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民辖终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润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治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润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张治强,唐山时创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民辖终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润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法定代表人:郭长勇,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治强,男,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住四川省资中县。原审被告:唐山时创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丰润区。法定代表人:吴喜民,董事长。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润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治强、原审被告唐山时创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市丰润区润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唐山时创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北省××区,本案由河北省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更为便捷。因此,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855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上诉人张治强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四川省威远县连界镇(即成渝钒钛科技公司炼钢厂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对该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润业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申明审判员  李建昇审判员  江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