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3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3220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如亚、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如亚,沈建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3220号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洪,江苏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如亚,女,1969年4月10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沈建平,男,1969年10月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新北区。原告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银行)诉被告张如亚、沈建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储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依照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江南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建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如亚、沈建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的基本事实:1、贷款人:江南银行。2、借款人:张如亚。借款合同编号:01102222015620200。3、贷款本金:240万元,已归还43890.43元,剩余2356109.57元。4、贷款期限:201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0日止。5、利率:月息6.6‰,逾期利率为本合同当前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对逾期利息计收复利。6、截至2017年5月17日结欠利息为24553.93元。7、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113020元。8、保证人:沈建平。保证合同编号:Z01102222015160298。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两年。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9、抵押人:张如亚、沈建平。抵押合同编号:01102222015720079。抵押财产: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801室。所有权证号:常房新字第00048725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包括债权本金、利息(包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和贷款行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是。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苏(2015)常州市不动产证明第20150000328号。被告张如亚、沈建平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答辩。对于原告江南银行起诉的事实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江南银行与张如亚签订的最高额借款(信用)合同,与沈建平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与张如亚、沈建平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条款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江南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后,张如亚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沈建平未能履行担保义务,其行为均已违反合同约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江南银行要求张如亚归还借款本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要求保证人沈建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支持。张如亚、沈建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如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2356109.57元,支付利息24553.93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二、张如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13020元。三、沈建平对张如亚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张如亚追偿。四、如张如亚、沈建平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债务,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其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801室的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50元,减半收取133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375元,由张如亚、沈建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储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贺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