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春亮、福州新众航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亮,福州新众航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2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郑春亮,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被执行人:福州新众航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古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郑新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春亮与被执行人福州新众航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长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8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工资14942元。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决定由处置人林磊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2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告知执行人员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依职权进行调查,现查明如下事实:本院经向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无被执行人建房地籍档案材料;经向长乐市公安局查询,无被执行人车辆登记记录;经向中国工商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农业银行长乐支行、中国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建设银行长乐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乐支行、兴业银行长乐支行、长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交通银行福州长乐支行、海峡银行长乐支行、中国光大银行长乐支行、恒丰银行长乐支行、招商银行长乐支行、中信银行长乐支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等相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执行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的厂房是租赁的,并且已经人去楼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以上事实由长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信息,公安局查询的执行日志,上述金融机构查询反馈信息表及申请执行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福州新众航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本案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乐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2民初82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施添津审判员 郑军育审判员 肖丽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丽英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