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党海平与段现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海平,段现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4民初950号原告:党海平,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现波,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党海平与被告段现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党海平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党海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党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1元,减半收取计150.5元,由原告党海平负担。审判员 王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