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厉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889号原告: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寒,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干,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厉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