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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厉某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某,郭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1889号原告:厉某。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寒,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郭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干,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厉某与被告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厉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163元,减半收取1082元,由原告厉某负担。审判员  薄新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房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