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春花与金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花,金英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22号原告:崔春花,女,朝鲜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金英玉,女,成年人.原告崔春花与被告金英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崔春花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春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还原告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 哲审判员 金龙虎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