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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春花与金英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春花,金英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全文

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22号原告:崔春花,女,朝鲜族,1970年9月21日出生,现住延吉市。被告:金英玉,女,成年人.原告崔春花与被告金英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崔春花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春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退还原告3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金 哲审判员 金龙虎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