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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邹文平、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文平,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鄂2801民督9号申请人:邹文平,男,生于1983年11月26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标、向文杰,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维佳创意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高星,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邹文平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李勇称,2015年6月25日,被申请人与恩施州金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恩施州金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速8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承包给被申请人,该工程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进行。被申请人进场施工后,被申请人将地毯工程承包给申请人,工程完工后于2015年12月28日双方通过结算确认工程款总计48000元。期间被申请人已付工程款15000元,下欠工程款33000元。因被申请人在结算后拒不履行支付义务,申请人无奈曾几次找恩施州金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解决工程款问题,恩施州金华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妥善处理此事,于2016年1月1日主动代被申请人垫付工程款11500元,申请人认为此款项应予以扣除,对于应支付款项被申请人没有异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速8酒店地毯工程结算单、领条等证据予以佐证。申请人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21500元。要求被申请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邹文平215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邹文平21500元。申请费56元,由被申请人武汉三维空间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雪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