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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526行审31号申请人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政通路劳动大厦。法定代表人郭文峰,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庆国,男,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被申请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省道316以南,国道105以西。��定代表人华兴合,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国务院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高人社监理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5日内支付欠发的郭洪涛工资30269元。该决定书已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于当日予以立案执行,并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高人社监理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在行政��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高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高人社监理字[2017]第00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一案予以强制执行;二、被申请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欠发的郭洪涛工资30269元交到高唐县人民法院;三、被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 判 长  张士河人民陪审员  林立华人民陪审员  赵艳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冠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