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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委与王俊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委,王俊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641号原告潘委,女,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俊书,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潘委与被告王俊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潘委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