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7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潘委与王俊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委,王俊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7641号原告潘委,女,汉族,1988年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被告王俊书,男,汉族,1963年10月23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潘委与被告王俊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潘委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潘委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胜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