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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第1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代启彬与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四川集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天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启彬,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四川集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天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第1958号原告:代启彬,男,1978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陵,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金汁路567号。法定代表人:邓小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由,男,赵化大桥工程项目部综合部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春林,男,赵化大桥工程项目部安全部专员,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被告:四川集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文道巷3号。法定代表人:胡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天和,男,1969年1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代启彬与被告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四川集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彭天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代启彬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启彬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启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470元,减半收取为1235元,由原告代启彬负担。审判员  肖晓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