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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刑初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苏永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3刑初9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永生,男,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厦门誉诚达贸易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在厦暂住湖里区华荣路铭爵山庄190号之17。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思检公诉刑诉(2017)10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永生涉嫌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5月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苏永生酒后驾驶闽D×××××号小轿车行驶至厦门市思明区莲前东路联丰路口至瑞景小区路口路段时,被交警拦查。被告人苏永生为逃避处罚,加速闯关,将设置的路障撞飞后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苏永生逃跑过程中撞到车牌号为闽D×××××小轿车、闽D×××××小轿车、车牌号为闽D82**警、闽D81**警警车及一部电动自行车,致上述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公安机关随后驾车对被告人苏永生实施抓捕,并于案发当日凌晨1时50分许在厦门市湖里区环岛东路某国际机场T4航站楼路口附近抓获被告人苏永生。经检验鉴定,被告人苏永生血液酒精浓度为217.27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苏永生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代为赔偿相关车辆的损失,获得各车主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永生具有归案后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苏永生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苏永生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被告人苏永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表示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永生犯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永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决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晓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明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