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春丽申请执行金丽祥、谢吉美共有物分割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丽,金丽祥,谢吉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李春丽,女,住永仁县。被执行人:金丽祥,男,住永仁县。被执行人:谢吉美,女,住永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丽诉被告金丽祥、谢吉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2017)云2327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金丽祥、谢吉美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李春丽支付11万元,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永仁县人民法院(2017)云2327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绍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