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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原告喀左县环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鑫善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左县环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辽宁鑫善源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1829号原告:喀左县环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青沙梁。法定代表人:杨桂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喀左县环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辽宁鑫善源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中山大街二段39号。法定代表人:黄晓利,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喀左县环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鑫善源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左县环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喀左县环宇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孟斯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