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执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曹晶晶、彭智与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居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晶晶,彭智,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293号申请执行人:曹晶晶,男,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执行人:彭智,男,住洛阳市瀍河区。被执行人: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执行曹晶晶与洛阳康城迈凯龙世博家具广场有限公司、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审 判 长 :胡炎峰审 判 员 : 陈 峰代审判员 :宋一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白跃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