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民初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吴晓青与汤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晓青,汤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371号原告吴晓青,女,生于1964年10月10日,湖北省利川市人,苗族,居民,住利川市。被告汤永梅,女,成年人,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地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晓青诉被告汤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晓青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晓青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晓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晓青承担。审判员 周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