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2
案件名称
李洪斌与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斌,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02号申请执行人:李洪斌。被执行人: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李洪斌与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洪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借款本金20万元,资金利息5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2525元。权利人至2017年8月29日全部未受偿,现德阳金领商贸实业有限公司向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了(2017)川0603财保4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李洪斌银行存款33万元,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李洪斌在本院应领取执行款项33万元。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劳动仲裁案审结后,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旌民初字第329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虎审判员 唐 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金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