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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庆海与李保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海,李保田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6995号原告:李庆海,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被告:李保田,男,1943年2月2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被告李保田之女),1969年2月8日出生。原告李庆海与李保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李庆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费37000元。装修费总共是67045元,其中装修费用38305元,家电款31012元,被告已经给了我30000元,所以我现在主张37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从2015年5月30日计算至2017年7月5日,以37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陈述的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原告经一名台湾设计师介绍与被告达成口头装修承揽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对被告名下的位于丰台区南苑北里二区10号楼2门402号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方式为包工包料,所有家具家电均为被告指定品牌,由原告负责购买,装修完成后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装修款。2015年5月2日-5月27日,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施工,被告也正常入住,但被告拒不支付装修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支付装修款至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原被告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装饰装修合同。涉案工程是李琳找原告干的,李琳和原告口头约定了工程内容,且涉案工程款亦是由李琳支付给原告,故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的法律关系。据此,原告起诉主体有误,应依法驳回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庆海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靖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 员代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