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刑更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田长江挪用公款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长江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刑更187号罪犯田长江,男,1966年4月29日出生于湖北省宣恩县,土家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了(2014)鄂宣恩刑初字第00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长江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4年3月15日至2018年3月14日);追缴挪用资金597460元,上缴国库(已全部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恩施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7年8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后,于同月7日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8月7日至1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月日在恩施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碧祥、黄耀进出庭履行职务。湖北省恩施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刘巍代表执行机关出庭参加诉讼。罪犯田长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田长江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靠拢政府,该犯遵守罪犯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该犯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在日常改造生活中,内务卫生有时还有突出表现。在从事监区后勤岗位中,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工,协助维持狱内秩序,有时还能利用休息时间从事公益性劳动,能帮助团结他犯,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该犯获得了2015年第三季度表扬、2015年第四季度表扬、2016年度第二季度表扬、2017年度第一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入监时间已超过两年,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该犯系职务犯罪,提请判刑幅度从严控制,建议减刑三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田长江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判决书确定的财产性判项罪犯田长江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认为,罪犯田长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罪犯田长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获得4个季度表扬的行政奖励,可减刑4个月。罪犯田长江系职务犯罪,减刑时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建议减刑3个月,已考虑从严情节,且罪犯田长江财产性判项已经履行完毕,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长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至2017年1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茂仕审判员 刘 红审判员 谭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