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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3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陈继峰、张飞飞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继峰,张飞飞,周国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35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如皋市白蒲镇市河路1号。法定代表人:姚金林,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继峰,男,198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飞飞,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国祥,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东台市。上诉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继峰、张飞飞、周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6)苏0903民初5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弘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丹峰审判员  李如旭审判员  赵 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