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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吴某1,吴某2,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273号原告:许某,男,1989年8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委托代理人:阮琳,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上诉等权利。被告:吴某1,女,199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被告:吴某2,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系被告吴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艾于华,江西省余干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系被告吴某1之母)原告许某诉被告吴某1、吴某2、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许某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减半收取为176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邹志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