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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3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与黄军权、梁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黄军权,梁云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3民初61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94号。负责人农子腾,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朝珂,男,1980年8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员工,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蒙苏,广西广崇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军权,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被告:梁云兰,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诉被告黄军权、梁云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计78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陆 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香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