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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3执16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程善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程善芳,阮建楼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6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阜阳路99号。主要负责人:荣益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善芳,女,汉族,1977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阮建楼,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7)皖0103执1643号裁定,查封了���善芳下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解封被执行人名下抵押的房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程善芳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凤工业区某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行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