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盛俊荣与梁天聪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俊荣,梁天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068号申请执行人盛俊荣,男,汉族,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酒泉市。被执行人梁天聪,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临泽县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俊荣与被执行人梁天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29日申请人盛俊荣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