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81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8月29日向我院出具撤销申请书,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681执恢6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玉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同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