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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7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卢林军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427刑初96号公诉机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林军,男,1978年10月1日生,穿青人,贵州省纳雍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贵州省纳雍县。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2017年5月10日被新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平县看守所。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林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国涛、代理检察员刀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林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卢林军到新平县老厂乡马房公路项目部,与中标的章某签订施工合同,承包马房公路的路面和排水沟混凝土浇灌,卢林军将从贵州带来的卢某、孔某、曹某、李某1等20多人,在老厂乡马家坝村委会马家坝等小组和马房村委会大马房上下寨请的普某1、朱某、方某、王某1、普某2、普某3、徐某1以及水塘镇的肖某、李某2等40多人,对马房公路的路面和排水沟混凝土浇灌进行施工,卢林军在马房公路的路面和排水沟混凝土浇灌中完成的工程总量共计人民币664001元,自开工至2016年11月份,卢林军总的向项目部预支了工程款514760元。2016年7月份马房公路停工期间,卢林军又带领彭某、徐某2、徐某3、杨某、李某3等10人,到漠沙镇胜利公路与王某2承包工程做挡墙,并前后向王某2预支工程款35000元。卢林军在没有完成承包工程项目的情况下,为逃避支付民工工钱离开新平县后多次联系均未找到卢林军。经调查,卢林军在老厂乡马房公路及漠沙镇胜利公路施工中共拖欠普某4、徐某2、朱某、方某、李某4、张某、李某3、曹某、李某5、臧某、夏某1、田某、赵某、夏某2等43人的工钱共计199160.5元。被告人卢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林军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被告人卢林军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卢林军与中标新平县老厂乡马房公路项目的章德志承包老厂乡马房公路的路面和排水沟混凝土浇灌工程,并雇请贵州省的曹某等人和新平县的普某1等人对该工程进行施工。被告人卢林军在老厂乡马房公路的路面和排水沟混凝土浇灌中完成的工程总量共计664001元,自开工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卢林军共向项目部预支了工程款514760元。2016年7月在马房公路停工期间,被告人卢林军又跟王某2承包了新平县漠沙镇胜利公路的挡墙工程,并雇请李某3等人对该工程进行施工,其先后向王某2预支工程款35000元。被告人卢林军在上述两项工程项目中共拖欠曹某、普某4等43人的工资共计194780.5元。被告人卢林军为逃避支付民工工资,通过离开新平县及更换电话号码的方式进行藏匿。2017年4月12日、14日,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手机短信方式提醒卢林军,并在老厂乡政府及马房村委会驻地张贴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卢林军及时足额支付拖欠的工资,但整改期限届满后被告人卢林军仍未向民工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人卢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林军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羁押证明,涉嫌劳动保障犯罪案件移送回执,新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卢林军欠薪案的调查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收据,情况说明,欠条,证人蒋某、章某、王某2、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普某4、徐某2、朱某、方某、李某4、张某、李某3、曹某、李某5、臧某、夏某1、田某、赵某、夏某2等43人的陈述,被告人卢林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证实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林军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林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卢林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卢林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林军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马兴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恒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