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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行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崔巍与运城市国土资源局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巍,运城市国土资源局,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尚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828行初37号原告崔巍,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军,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申民,山西大懿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进泉,经理。第三人李尚泽,男,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健全(第三人李尚泽之父),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林淼,山西君越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巍诉被告运城市国土资源局及第三人运城市美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尚泽请求撤销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中,原告崔巍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韩月德审 判 员 张军& # xB;审 判 员 王   淑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皇 甫  苏 丽书 记 员 任   婷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