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2民初2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杜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杜以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2554号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经营者:李巍,男,1979年9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焱,男,该种子商店员工。被告:杜以金,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与被告杜以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桦甸市胜利街华邦种子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