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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81执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小伍、王妹举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伍,王妹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81执47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伍,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岑溪市被执行人王妹举,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岑溪市李小伍与王妹举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岑溪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的(2015)岑民初字第57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妹举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李小伍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王妹举应支付申请人李小伍案款13200.0元,承担执行费98.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妹举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过“四查”、“两查”:本案被执行人王妹举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小伍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或申请人的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文达审判员  杨 岳审判员  覃石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