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6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付天科与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天科,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冲,周丽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6民初1767号原告:付天科,男,汉族,1955年5月15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马群,河南框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萍,公司总经理。被告:刘建冲,男,汉族,1978年11月11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被告:周丽萍,女,汉族,1977年8月7日生,住西宁市城中区。以上三位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雷战,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原告付天科诉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建冲、被告周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马群、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冲、周丽萍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雷战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原诉有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淅川县贵族旋压件制造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后撤回了对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淅川县贵族旋压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另追加刘建冲、周丽萍作为被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经营所需缺乏资金,于2014年12月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总共3万元,约定月息1.8分。(2015年8月下旬,淅川县贵族旋压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冲、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萍通知所有借款人在该公司四楼会议室开会,向所有借款人说明,借款用于贵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经营及淅川县贵族旋压件有限公司经营及购买生产轮毂设备,单方面把利息降到5厘/月)。该借款出借后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还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12月8日、2016年1月31日、2016年5月8日,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推脱不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864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至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的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建冲、周丽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公司、刘建冲、周丽萍共同辩称:借款属实,应当偿还。但暂时没钱,希望原告宽限还款时间。利息希望减少,按照5厘计算。经审理查明: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分别在2014年12月8日、2015年1月31日、2015年5月8日与原告付天科(乙方)、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丙方,该公司已于2015年6月24日在工商部门注销)签订了借据、委托投资协议、还款计划书、情况说明,各约定由乙方付天科委托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向甲方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民币1万元,三笔款项共3万元,借款期限依以上次序分别为3个月、一年、一年,月利率均为18‰,若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不按约还款,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均对上述各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均为:借款本息、逾期利息、实现债权的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上述协议由甲乙丙三方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上述借款借出后,至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起诉之日之前,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本金3万元及利息8640元未还。2017年5月17日,被告周丽萍在以上三份借据上加盖个人印章。另在借据上签署“本借据长期有效”,并在其上加盖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另查明: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2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被告刘建冲及周丽萍为该公司股东,其中被告刘建冲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丽萍为公司监事。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在淅川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上述事实,有委托投资协议、借据、情况说明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付天科与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委托投资合同,实为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应依约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付天科要求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3万元及所欠利息86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8%,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约定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淅川县贵族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未经清算而在工商部门注销,损害了债权人利益,故原告付天科可以要求其股东被告刘建冲、周丽萍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刘建冲及周丽萍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付天科借款本金3万元及2017年6月14日之前所欠利息8640元,并按月利率1.8%支付2017年6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周丽萍、刘建冲在上述期限内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0元,由被告淅川县贵族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刘建冲、周丽萍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晓英代理审判员 赵 磊人民陪审员 郝振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豪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