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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1执2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陈玲玲、戴其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玲玲,戴其龙,黄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1执2992号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戴其龙,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黄丽梅,女,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陈玲玲与被执行人戴其龙、黄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1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玲玲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戴其龙、黄丽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玲玲借款本金2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20000元自2016年1月4日起、50000元自2016年2月6日起、50000元自2016年5月12日起、50000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10000元自2016年10月28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确定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1100元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1��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无存款,或仅有少量存款,无执行价值。2、被执行人戴其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大厦××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279684,抵押于浙商银行,最高额143万元),本院已裁定查封,且在(2017)浙0381执3479号案件中移送拍卖,本案参与案款分配。被执行人戴其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村水厂路××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0××19),本院已裁定查封,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戴其龙除抵押外唯一住房,不宜处置。3、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工商局无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戴其龙名下登记有浙C×××××的机动车,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见实物,无法处置。5、经办人多次走访被执行人戴其龙、黄丽梅户籍所在地,均未果。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对被执行人戴其龙、黄丽梅作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并已在(2017)浙0381执302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戴其龙、黄丽梅实施司法拘留措施,交公安机关进行布控。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房地产查询函、谈话笔录、走访材料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戴其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大厦××室的房产,已在(2017)浙0381执3479号案件中移送拍卖,本案参与案款分配;被执行人戴其龙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塘下镇××村水厂路××号的房产,本院已查封,因该房产系被执行人戴其龙除抵押外生活唯一住房,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戴其龙名下登记有浙C×××××的机动车,本院已查封,但未见实物,无法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381执299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潘天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池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