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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3执保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林面、陈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面,陈艺,叶明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58号申请人:林面,男,195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祥伟、康淑芸,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艺,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被申请人:叶明香,女,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人林面与被申请人陈艺民、叶明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面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陈艺、叶明香的财产在价值1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艺、叶明香的财产在价值16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林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江自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惠 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