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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执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肇源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肇源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38号申请人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孙继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永辉,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肇源县粮食局,住所地黑龙江省肇源县。法定代表人李国峰,该局局长。本院在受理申请人肇源县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肇源县粮食局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0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7年7月1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肇源县粮食局所有的登记在肇源县码头粮库名下位于肇源县XXX街产权证号为肇源房权证肇源镇字第(200X)0000XXX4号、0000XXX5号、0000XXX0号、0000XXX4号、0000XXX2号、0000XXX5号、0000XXX3号、0000XXX2号、0000XXX1号。2017年8月28日查封了被申请人肇源县粮食局所有的登记在肇源县码头粮库名下位于肇源县XXX街74255平方米的土地。上述房产及土地查封期限为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 凯审判员 郑宏伟审判员 李统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宪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