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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8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杰与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796号原告:孙杰,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琪。委托代理人:王齐平,该管理人成员。被告:单国臣,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孙杰与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孙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桂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