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杰与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杰,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81民初796号原告:孙杰,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表人: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王琪。委托代理人:王齐平,该管理人成员。被告:单国臣,男,1960年11月5日出生,住址:铁力市。原告孙杰与被告铁力市集佳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单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孙杰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杰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桂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