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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郭成忠、梁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郭成忠,梁金红,郭朝喜,郭湖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9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城厢镇城西路31号。代表人:张昌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韦惠,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国全,该支行员工。被告:郭成忠。被告:梁金红。被告:郭朝喜。被告:郭湖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郭成忠、梁金红、郭朝喜、郭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保东独任审判,书记员黄尔钢担任记录。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与被告郭成忠、梁金红、郭朝喜、郭湖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纠纷已经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郭成忠、梁金红、郭朝喜、郭湖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8元,本院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隆安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保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尔钢 来源: